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隱性“二選一”也是“二選一”

又進入“雙十一”季了。每年“雙十一”,不僅是中國電商行業(yè)年度盛事,而且是觀察行業(yè)發(fā)展、促進市場規(guī)范、維護消費者權益的契機和窗口。

可以說,這些年來以“雙十一”為主陣地的博弈和討論,對電商行業(yè)從混亂到有序,一直商業(yè)常識從提出到普及,起到了重要的引領作用。其中最具代表性案例就是,“二選一”被認定為平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,從行政、司法到輿論受到了一致的懲處與反對。

2025年“雙11”大促期間,京東向商家提出的價格約束要求引發(fā)廣泛關注。據(jù)《羊城晚報》報道,京東要求品牌在其平臺必須保持最低價,在抖音等平臺直播時不得發(fā)放優(yōu)惠券、標注“優(yōu)惠”字樣,甚至禁止提及“更便宜”等表述,違者將面臨百萬至千萬量級的罰款。而且,為了確保這些要求落地,京東還專門成立了巡查團隊,嚴查同一商家在京東之外的平臺的價格體系。

對此,京東內部人士回應稱,美的等品牌在京東平臺銷售量很大,京東要求在自己平臺上的售價不能高于其他平臺,這種做法是確保銷量大的平臺價格具有競爭力,讓大多數(shù)消費者購買到合適的價格。這種主動比價本質是為消費者構筑價格防護墻。二選一本質是限制去別的平臺經(jīng)營,所以京東不是二選一。

不難看出,京東的行為與解釋,對“二選一”這個概念的定義提出了挑戰(zhàn)。如果說平臺對商家說“只能在我這里開店不能去別處開店”是明確無誤的“二選一”,那么平臺對商家其實也是對全網(wǎng)消費者表示“必須在我這里賣得最便宜”算不算“隱性二選一”呢?

事實上,根據(jù)國家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總局2021年就某電商平臺“二選一”案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,“二選一”并不只是限制商家去別處開店?!敖蛊脚_內經(jīng)營者參加其他競爭性平臺促銷活動”,同樣屬于限制市場競爭的“二選一”違法行為。

這首先提醒我們,規(guī)范平臺行為、平等保護所有市場主體,是沒有止境、沒有終點的。因為擁有優(yōu)勢的一方,天然會有利用優(yōu)勢的沖動,而這種沖動很容易導致對市場競爭的侵蝕,和對弱勢方的脅迫。徒法不足以自行,規(guī)則需要在實踐中不斷激活與擦亮。

從表面來看,京東的做法是“有據(jù)可依”的,但所謂的“據(jù)”是京東自行制定的規(guī)則。根據(jù)京東在2025年10月16日生效的《京東開放平臺商品價格管理規(guī)則》,其中第四條規(guī)定:“商家設置的商品價格應當具備價格競爭力……在京東平臺所售賣的商品價格,高于同一時間段在其他渠道所售的同款商品價格”被視為損害消費者價格體驗的行為。

這里的“損害消費者……的行為”和上面京東內部人士所稱“為消費者構筑價格防護墻”,都是需要當心的“語言陷阱”。因為這些措辭里的“消費者”都得加上限定詞才準確,完整表述為“通過京東平臺購物的消費者”。假如說同一個消費者,先在京東看了價格,然后在其他平臺以更低價格完成了購物,那么怎么能說這是“損害了消費者”呢?

因此不得不承認的是,平臺此舉只是為了保護自己,把消費者推出來只是當個幌子。根據(jù)《京東開放平臺商品價格管理規(guī)則》,商家違規(guī)遭受的懲罰是極其嚴重的,平臺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全店商品下架、禁止商品上架/發(fā)布、類目/品牌停用、店鋪關停清退等處置,同時視惡意程度凍結賬戶、處以商家2萬元以上至100萬元以下違約金等處置。而商家“違規(guī)”的性質,對消費者而言,不過是在其他平臺有機會買到更便宜的同樣的商品。目前的信息顯示,京東對美的開出了500萬的罰單,這意味著京東連自己定的規(guī)則都沒遵守。

也就是說,京東即便要為自己辯護,也要承認價格約束不是為了保護消費者,更不是為了保護商家,而是為了保護自己。限制競爭的意圖是明顯的。有關部門需要回應的是,這種行為在現(xiàn)行法律框架下是否被允許。

華東政法大學數(shù)字法治研究院特聘副研究員徐則林博士認為,禁止商家使用競爭平臺的核心競爭資源屬于“二選一”行為的變體,這在電商內容化、直播帶貨成為重要增長點的當下,實際上打擊更為精準。

這個觀點擊中了當前市場形勢變化的微妙之處?;仡欉@些年來的電商格局演變,從PC端到移動端,然后又從傳統(tǒng)平臺到新興內容平臺,電商形態(tài)始終在隨著人們消費習慣的變化而變化,并且將繼續(xù)變化下去。比如在國際上,沃爾瑪與OpenAI合作,在ChatGPT平臺上提供購物服務,就是近來引人注目的有象征意味的事件?!癆I購物”正成為新的應用場景。

在這樣的“范式轉移”大背景下,主流平臺理應順應變化、擁抱變化,而不是刻舟求劍,拼命攥緊自己手里的救命稻草。說白了,京東之所以敢對商家提出那樣的定價要求,不過是因為自己在某些領域掌握了先發(fā)優(yōu)勢。那部分商家在該平臺的銷售占比較大,所以哪怕心懷不滿,但考慮到平臺體量與渠道影響,人在屋檐下,不得不低頭。

但如果放寬視野就會發(fā)現(xiàn),這是一種以商家為“人質”的短視行為。消費習慣和注意力的轉移趨勢,是無可撼動的。如果平臺只顧及自身的短期利益,且不說被推出來當幌子的消費者權益事實上會受到損害,和平臺休戚相關的商家也會受到外部競爭者的挑戰(zhàn),不能充分利用所有平臺迎戰(zhàn)就會不斷損失市場份額。那么這就是持續(xù)漏水的“鐵鎖連舟”。

這就是市場的殘酷,也是市場的公平之處,市場競爭是“沒有終點的戰(zhàn)斗”。平臺與平臺競爭,商家與商家競爭,這些年來的互聯(lián)網(wǎng)故事已經(jīng)告訴我們,試圖回避競爭、鎖定短期優(yōu)勢,最終只會給自身帶來反噬。